近日,中寧縣法院刑事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了劉某某高空拋物罪一案。這是高空拋物罪入刑后,中寧縣法院審理的首例該類案件。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7月1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劉某某酒后與妻子因瑣事發生爭執并撕打后,被告人劉某某為發泄情緒將電視機、飲水機等物品從五樓家中窗戶扔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的行為已經構成高空拋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根據被告人劉某某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依法當庭宣判,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拘役5個月,緩刑10個月,并處罰金1500元。
據辦案法官介紹,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高空拋物罪作為獨立罪名收入其中。法院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案件,體現了刑事司法領域對于高空拋物治理的積極回應,對于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拋物行為的發生、引領正向社會價值、形成良好社會風尚具有重要作用。 (通訊員 黃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