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永寧縣法院審結一起假冒注冊商標案,被告人萬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六十萬元;被告人萬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六十萬元;被告人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被告人盧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六千元。作案工具和查獲的假冒白酒、基酒、包裝材料等依法予以沒收和銷毀;凍結的涉案款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2021年6月,被告人萬某將其制造“茅臺”“五糧液”“劍南春”“水井坊”等10余種假冒高端白酒的工藝方法傳授給被告人萬某某,并將其租賃的4處房屋轉交給萬某某作為制造、存儲假冒白酒的窩點和庫房。萬某、萬某某通過浙江溫州、本地廢品回收人員及網絡渠道購買大量高檔白酒的酒瓶、酒蓋、酒盒、飄帶、封條、商標標識、合格證、手提袋、包裝箱等包裝材料及制造假酒的工具,又從本地煙酒經銷商處購買大量用于制造假酒的各種低端白酒作為基酒。萬某某在租賃房屋內,將同種香型的基酒灌裝在收購來的同種高端白酒酒瓶中,用非法購買的各種名酒注冊商標標識的包裝材料,通過封蓋、貼商標、裝盒、封箱等工序,生產各種假冒高端白酒。萬某、萬某某將假冒高端白酒銷往銀川及周邊等地,銷售金額達302200元。2021年12月18日、12月27日,被告人李某、盧某先后到銀川受雇于萬某某,幫助其生產各類假冒注冊商標的白酒。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萬某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已銷售金額302200元,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貨值906994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告人萬某明知被告人萬某某制造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為其提供制造假酒的技術指導和制造假酒的場所,并聯系購買包裝材料和制假工具,且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被告人李某、盧某明知被告人萬某某制造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幫助其進行制造生產假酒,被告人萬某、李某、盧某與被告人萬某某共同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4名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綜合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 (通訊員 顧楠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