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辦理幾張銀行卡,賣給別人就能獲得幾百元到幾千元的“好處費”,這樣的“好事”千萬別心動,當心“攤”上大事!近日,興慶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李某、朱某某2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在興慶區法院一審宣判。
今年1月份,李某經朋友介紹,以2000元的價格將自己名下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和中國銀行的銀行卡,以及一張電話卡出售給他人。朱某某在聽說賣銀行卡能獲利,便主動找到李某,稱也想出售自己的銀行卡。隨后,朱某某在李某的介紹下,以500元的價格將自己名下的兩張銀行卡、一張電話卡賣了出去。
經查明,李某、朱某某的銀行卡、電話卡均被上游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用于轉移資金,涉案金額高達60余萬元,造成被害人重大經濟損失。該案的兩名被告人因出賣銀行卡并提供給詐騙團伙從事犯罪活動,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均被興慶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自2020年“斷卡”行動開展以來,各地各部門重拳出擊、打防并舉,電信詐騙團伙獲取作案用電話卡、銀行卡的難度進一步增加,其轉移贓款的方式受到極大限制,因此他們將“目光”轉向類似李某、朱某某這些人身上。詐騙團伙將收買來的銀行卡信息提供給詐騙被害人,誘騙被害人將錢款轉賬至這些買來的銀行卡中,再經過多個賬戶層層轉賬,最終轉至詐騙團伙指定的賬戶中,造成被害人經濟損失。
檢察官提醒廣大市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構成本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記者 王輝 劉文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