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駕正作為一種新的危險駕駛行為,成為繼酒駕之后的又一重大社會安全隱患。
自刑法修正案(八)規定醉駕入刑以來,特別是近年來屢見報端的毒駕案件,讓“毒駕入刑”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對“毒駕入刑”的討論,不僅在民間進行,也延伸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法律草案的會議現場。討論中,形成了支持“毒駕入刑”和持保留意見兩種聲音。雖然“毒駕入刑”的立場有所不同,但是在毒駕的社會危害性角度上,不論是支持者還是質疑者,均認同毒駕所帶來的嚴重社會危害性,治理毒駕也是各方的共同目標(7月15日《檢察日報》)。
據了解,近年來,癮君子吸毒后駕駛機動車輛引發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呈上升趨勢,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英國一項研究表明,酒后駕駛比正常反應時間慢12%,而毒駕則比正常反應時間慢21%。毒品會促使人體興奮,也會帶有暈眩感,毒駕不僅會對駕駛者自身帶來安全隱患,也會給他人和社會帶來巨大的風險隱患。與酒駕、醉駕相比,毒駕更容易導致事故,社會危險性更大,且隱蔽性強,路面執法難以查處。因此,說“毒駕猛于酒駕”一點也不為過。如今,毒駕正作為一種新的危險駕駛行為,成為繼酒駕之后的又一重大社會安全隱患。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毒駕和酒駕都是機動車駕駛員上路前絕對禁止的行為。因此,筆者以為,執法部門應對毒駕保持零容忍的態度。一方面,在查處吸毒違法行為人時,應同時對違法行為人是否具有駕照資格進行核查。針對有吸毒史人員、吸毒成癮人員及被責令社區戒毒和強制隔離戒毒等人員,區分不同情形,分別采取申領從嚴把關、延期審驗、不予申請審驗及注銷駕照等措施。另一方面,對機動車駕駛人曾涉嫌吸毒的,公安交管部門在駕照申請、換證、補證、審驗等環節應從嚴把關。同時,交巡警及禁毒等部門應加強協作配合,建立完善的信息互通共享機制。尤其是對司法和公安強制隔離戒毒所里的戒毒人員進行核查比對,對有駕照的,要堅決依法予以注銷駕駛資格,以確保駕駛人安全駕駛。
眼下,社會對“毒駕入刑”的呼聲越來越高,正如第十一屆、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湖南秦希燕聯合律師事務所主任秦希燕所言:“毒駕入刑,既是維護公共安全的一項重要手段,也是遏制吸毒人數不斷攀升的有效方式,對于打擊毒品犯罪還發揮著重要作用。”因此,筆者以為,毒駕入刑應該到了有一個明確時間表的時候了。可以說,毒駕入刑不僅僅能對毒駕司機起到嚴懲和震懾的作用,更能對其他司機起到警示作用。
但愿能像嚴懲醉駕一樣嚴懲毒駕,讓毒駕入刑成為現實,從而讓毒駕司機從我們的生活中消失,以確保司機和行人的生命和財產的安全。(廖衛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