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情況:陳某駕駛車輛被其他車輛追尾,交警判定對方全責,車輛維修后讓陳某讓全責方支付賠付,全責方多次以不同理由不配合處理,陳某無奈之下只能自己先墊付維修費。后續陳某向保險公司申請代為求償處理,保險公司指引陳某提供相關理賠資料,陳某只能提供事故認定書,未提供車輛損失照片、物價評估機構出具的車輛損失估價憑證。
案例解析:
根據1:《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20版)》第十七條關于“因第三方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被保險人向第三方索賠的,保險人應積極協助;被保險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險人索賠,保險人在保險金額內先行賠付被保險人,并在賠償金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規定。
根據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二條關于“保險事故發生后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的規定。
分析:該案例責任明確,被保險人未得到全貴方賠償,保險車輛已投保車損險且屬于保險責任,案件符合代位求償的條件。但因陳某未提供車輛損失照片、物價評估機構出具的車輛損失評估憑證,導致保險公司無法核實車輛實際損失。
結論:保險公司根據調查取證車輛損失情況,最終與陳某協商賠付處理。
·代位求償敲黑板·
劃重點(1)車輛已投保車損險,屬于保險責任,且不存在保險責任免賠事項;
(2)事故認定書或派出所證明,應包含責任方的身份信息、車輛證件信息保單信息等;
(3)損失證明與資料,應包含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事故照片、物價評估憑證、責任方保險公司出具的定損憑證等;
(4)車輛維修前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進行評估或到物價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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